2005年6月1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化名找对象 趁机骗钱财
天法

  天台县鹤楼乡井塘村王某以处对象为名骗取钱财。日前,天台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
    51岁的妇女王某化名“朱利仁”,以找对象为名,从两名男子处共骗得650元钱,并窃走其中一男子的现金550元;她还以做保姆为幌子,向另外两名男子骗取现金3000元和一枚价值674*元的金戒指。